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程**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程**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