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侍x(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2010年9月9日入住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的房屋。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富东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约定业主不得占用小区共用部位,禁止在户外加装防护栏或户门外侧加装任何形式门扇。被告签署上述协议后,擅自在走廊通道加装防护栏及门窗,严重破坏整体环境。我公司多次劝告被告自行拆除未果,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拆除楼道内加装的带有门窗的栅栏,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原告(协议乙方)与被告(协议甲方)签订了《富东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了甲方系x号房屋所有权人、乙方负责富东嘉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甲方义务包括“甲方不得占用、损坏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走廊通道系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被告同时在《业主临时公约》和《承诺书》中签字,其中《业主临时公约》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包括“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关闭共用设施的闸门”、“在户外加装防护栏或在户门外侧加装任何形式的门窗”等事项,《承诺书》中载明被告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被告在门前楼道内加装了带有门窗的栅栏,占用了楼道的共用部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富东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照片等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富东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业主临时公约》约定,被告不得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及在户门外侧加装任何形式门窗,现被告擅自在户门外楼道内加装带有门窗的栅栏违反了上述约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侍x自本判决生x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门前楼道内加装的带有门窗的栅栏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侍x负担(原告北**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侍x于本判决生x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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