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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信科**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关**,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管理的博世祥园小区x室的业主,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按建筑面积1.6元每平方米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在欠费期间,原告对被告名下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但被告自2011年9月15日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6024.96元(1.6元每平米每月×104.6平方米×12个月×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以逾期未付款为本金×日万分之二点一×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结清全部物业费用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杨*在原告处租赁了车位,在租赁后一个星期车辆就报废了,所以与原告协商不再使用车位,也不再购买车位,当时出具了报废证明,但是原告一直拖延。2011年5月31日,原告退还我1200元,7月22日,原告收回了7200元的收据,给我出具了6000元的收据。2012年6月,我所在楼栋的煤气停气,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说不管,我联系了燃气公司、市长热线等,最后的结果是原告的问题。我家的门铃从入住至今一直没有修理好。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也不到位,原告的保安上班时间是早八点到晚九点,现在五点就下班了,

小区内到处有贴小广告的,垃圾遍地,小区内还出现了火灾、盗窃等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内容为被告之住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x号院博世祥园x号楼x单元x室,实测面积104.6平方米。物业服务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服务费用由马*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高层住宅1.6每建筑平方米每月,每年服务费用2008.32元。停车租赁及服务费按照地下停车车库车位500元每个每月。马*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同日,马*签署《承诺书》,马*是博世祥园(原豹房南里新建小区)x号楼x单元807号房屋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

1、停车费问题。被告提供2011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内容为地下停车位停泊车辆车位号253,车牌号京A58312,车型大宇,颜色灰,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号牌车辆,年租金为7200元),以此证明被告租赁了上述车位,但其没有使用上述车位,故原告应该退还车位租金。被告又提供停车费收据两张,以此证明原告已经退还其停车费1200元。原告认可上述证据,其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600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停车费为500元每月,故退还被告停车费1200元,并延长三个月的租赁期限。

2、物业服务问题。被告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合格,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x号院博世祥园x号楼x单元x室之门铃自入住开始损坏至今、其所在楼栋的煤气断气、张贴小广告、火灾等现象比较多。原告称火灾是小区业主烧粥烧焦导致,小区确实存在张贴小广告事宜,但是原告已经进行了相关投诉,原告提供房屋验收交接单,以此证明上述房屋交接时门铃完好,现在门铃有问题,其可以联系单位维修,但维修不是其职责。原告又提供报修记录等,以此证明燃气发生问题的时间,其通知了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停车费、原告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抗辩,关于停车费一节,原告与被告就此单独签订合同,此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就物业服务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滞纳金一节,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信科**朝阳分公司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六千零二十四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信科**朝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马*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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