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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顺义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彩村委会)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彩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委会诉称:张*居住的顺义区南彩镇彩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是由我村委会负责管理与服务。张*居住的楼房面积为98平方米。现张*拖欠2013年、2014年两年服务费共计706元。上述物业费经本村委会多次讨要,张*均借故推脱,故我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给付我村委会服务费706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对南彩村委会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房屋内部损害的部分南彩村委会修理不及时,总是推脱。供暖设施安在我家,每年物业维修人员到我家修理,放气的时候把我家墙壁都弄湿了,他们也不给我恢复。所以我不交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顺义**苑小区由南**委会提供绿化、保洁等服务。该彩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由张*居住使用,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南**委会收费标准为保洁费每年每平方米0.50元、绿化养护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化粪池清掏费每年每平方米0.20元、管理费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每年每平方米1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现张*拖欠南**委会2013年物业服务费352.80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南**委会变更请求为要求张*给付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352.80元。

上述事实,有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彩苑小区收费标准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彩苑小区业主,南**委会向彩苑小区提供了各项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作为享受服务一方,应负有向南**委会交纳服务费的义务。现南**委会要求张*交纳拖欠的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给付原告顺义区**民委员会二○一三年服务费三百五十二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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