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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顺义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彩村委会)与被告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彩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王**、安**,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委会诉称:石*居住的顺义区南彩镇x小区7号楼x单元x室是由南**委会负责管理与服务。石*居住的楼房面积为98平方米。现石*拖欠2010年至2014年度服务费共计1745元。上述物业费经南**委会多次讨要,石*均借故推脱,故南**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石*给付原告服务费174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辩称:我自2001年开始买房在x小区x号楼x门x号居住,房子面子98平方米,之前没有交过物业服务费。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烧暖气的炉灰就在我家窗户外,没有覆盖东西;二是卫生间顶部的管道坏了,往下漏水,把插座弄坏了;三是阳台窗户漏水;四是自行车丢失,报警了,没有找到;五是当时建楼遗留在管道内的杂物没有清理导致公共管道堵塞,疏通的时候把我客都泡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石*系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使用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南**委会自1999年开始为x小区提供绿化、保洁等服务,自2010年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保洁费每年每平方米0.50元、绿化养护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化粪池清掏费每年每平方米0.20元、管理费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每年每平方米1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每平方米0.35元。现石*拖欠南**委会2010年度至2013年物业服务费1411.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委会变更请求为要求石*给付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411.2元。

上述事实,有x小区收费标准、照片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系x小区业主,南**委会向x小区提供了绿化、保洁等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石*作为享受服务一方,应负有向南**委会交纳服务费的义务。现南**委会要求石*交纳拖欠的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石*辩称意见中涉及的烧暖气的炉灰覆盖问题、阳台窗户漏水问题以及建房遗留杂物堵塞管道问题均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涉及的自行车丢失问题,已经通过报警处理,不能作为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涉及的卫生间内管道漏水问题,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南**委会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造成的;因此,石*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给付原告顺义区**民委员会二○一○年至二○一三年度服务费共计一千四百一十一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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