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诉被告江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反诉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管理中心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管理中心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南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管理中心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