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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理公司与江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诉被告江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反诉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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