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管理公司与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被告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公司诉称:2008年11月9日,被告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当天与原告签订了“入住手册”等相关文书。双方约定每年7月7日前交纳物业费,拖欠一个月以下,按拖欠额的每日3‰加收违约金。被告在居住期间,原告履行了“入住手册”的义务,被告自2012/7/7-2013/12/20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交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2386元;违约金2000元;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艾*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艾*(甲方)与兴**公司(乙方)签订《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其购买入住的XX小区内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壹套、建筑面积85.58平方米住宅,进行物业管理并订立本合同;乙方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依法按时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主动即每年7月7日前交纳;收费标准为1.6元/月㎡;甲方每年应交纳物业费壹仟陆**拾叁元;双方并就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目标、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3年12月20日,兴**公司从该小区撤出。经核实,艾*尚欠兴**公司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共计2386元未交纳。

上述事实,有业主公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云景北里小区物业交接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兴**公司与艾*签订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兴**公司依据该合同,为艾*提供了物业服务,艾*亦实际享受了兴**公司的服务,故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现兴**公司要求艾*给付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兴**公司要求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艾*给付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