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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翟建军,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4日,被告入住北京市通州区复兴北里甲18号院2号楼7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04.49平方米。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规定日期内交纳物业管理费,违反约定每日支付2%的违约金。现被告尚拖欠物业管理费32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交纳2011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10元及违约金3210元,共计64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我确实没有缴纳。因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张贴小广告、业主在小区公共绿地种菜,到处堆积垃圾的现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复兴北里甲18号2号楼×房屋(建筑面积104.49平方米)的产权人,该房屋位于达富雅园小区。2005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今。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10元尚未交纳。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小区内存在张贴小广告、业主在小区公共绿地种菜,到处堆积垃圾以及违章建筑等问题,并提供照片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小区内小广告问题已经积极处理;小区内绿化问题、业主种菜问题已经进行管理,就相关问题已经向城管举报;此外,被告所称违章建筑系开发商建设,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缴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其未予交纳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给付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三千二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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