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开发**务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