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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联东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与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崔**就其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一街晶彩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与我公司于2009年5月3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1.28元每平米每月,交纳期限为下一交费同期前10天,预交新一年管理费。协议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方未按约定交费,我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被告崔**自2012年4月1日起至今拒不交纳到期的物业管理费,我公司多次发函催款及上门沟通均无果。故我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068.80元,并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8325.5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崔**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2日,案外人崔**购买了北京联**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桑德北路B1-1-3地块晶彩项目×幢×单元×号房屋(现为晶彩小区×号楼×单元×号,以下简称×号房屋),2009年5月3日,本案被告崔**与崔**签订了一份《出让协议》,约定崔**自崔**处购买×号房屋,且已经履行完毕。现×号房屋的业主为被告崔**。

经查,×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2.18平方米。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3日签订了《晶彩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公司为被告崔**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米1.28元,交费时间为下一交费同期前10天,预交新一年度管理费,并约定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交纳费用,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公司提交了一份《物业费结清证明》,载明前业主崔**已经将物业费交至2010年3月31日。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崔**自2012年4月1日至今并未交纳相应年度的物业费。被告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答辩和质证。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出让协议、物业费结清证明、鉴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公司为被告崔**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崔**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崔**给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本院结合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涉诉房屋的面积进行核算,超出本院核算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及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可以看出被告崔**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现原告方主张被告崔**逾期交纳2013年度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因被告崔**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方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被告崔**逾期交纳的时间予以核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限公司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五千零四十九元一角二分;

二、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联东国际**限公司因其逾期交纳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而发生的违约金(每年的物业费计算基数为一千二百六十二元二角八分,逾期一日,按基数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计算至其实际交付相应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联东国际**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崔**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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