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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理中心与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云景**中心”)与被告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新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云景**中心诉称:被告是原告管理的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X号楼XX室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2007年至2014年11月物业管理费却未能交纳。就此物业管理费,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索要,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7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05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新辩称:1、自从原告入驻以来,没有和业主签订一份合格、合法的有效合同,只有一份有霸王条款的合同。还有些条款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属无效条款。如二层以上的楼层不允许安装护栏。如安装原告不仅要强行拆除还要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到目前为止我就未敢安装护栏,给我们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此条款严重和国家政策不符,辖区派出所代表三令五申要求安装防护栏防盗。按照经济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执行日期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中国,没有哪个合同属于终身合同。服务合同中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如楼道环境卫生清理、每周打扫平次数质量规定。绿化剪枝管理如何,此约定一无所有。我们业主只看到树生虫干旱死的,原来的绿化草坪成了堆放废品的场地,被私人占有。楼道内外小广告满墙皆是,门缝内甚至门上都贴上小广告。小区卫生还不如无人管理的干警。小区内供业主休息的长椅无人养护管理,有的不知去向,业主相当的不满意。小区门口被无照商贩占据,业主出入非常不便和危险,有时执法部门进行管理,我们小区就成了无照商贩的避难所,人员及车辆在小区内乱窜,物业无人制止,给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2、小区内停放汽车自行车都要交占地费,存车场是全体业主所有,不应是物业创收的场地,该收益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外,应全部返还给业主。3、根据小区范围平面图,小区东面大门两侧两排商铺及商铺门前停车场位被物业私自出租或外包,这两项收益均有业主份额,业主有收益权。4、自2001年以来,物业从未开过一次会,征求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从未采纳。5、云景里小区是大产权房小区,业主和物业是和谐平等的关系,我认为本小区和孙王场XXXX没有任何关系。只有签订物业管理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服务,而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业主认可。综上,由于物业和我本人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物业合同,物业催缴物业费五法律与合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2日,李**(房屋使用方)与云景**中心(房屋管理方)签订《云景里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对于小区位置、服务原则、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项目、住户、产权人职责等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84.67㎡,物业管理费为0.86/㎡/月。庭审中,云景**中心表示,因物业费标准调整,故按照每平方米0.43元每月主张物业费。经核实,李**未交纳2007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058元。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景**中心与李*新签订的《云景里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云景**中心依据该合同,为李*新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新亦实际享受了云景**中心提供的物业服务,故李*新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现云景**中心要求李*新给付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云景**中心比照合同约定减半收取物业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李*新的答辩意见,首先李*新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次,即使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上述问题并未对李*新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足以构成其不交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基于以上理由,本院对于李*新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新给付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新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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