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贯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保利物**天津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吴*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万**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融**限公司与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北京世邦魏**司天津分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