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万**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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