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融**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融**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此两案案件受理费391元,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