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安镇分理处与宋**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安镇分理处与宋*、李*、单*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给付此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农安镇分理处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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