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合隆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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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发信用社与谷**、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德惠市支行与赵**、杨**、赵**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农安县高家店镇卫生院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