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立**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忠**限公司、四川爱**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立**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立**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2.5元,由成都立**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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