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告任俊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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