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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