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诉被告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远**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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