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司成都分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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