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忠**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添**公司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添**限公司与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