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某275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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