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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