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添**公司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添**公司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添**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成都**公司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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