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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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