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大**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