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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董*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外**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灯塔北方**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灯塔北方**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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