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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口有限公司与海宁**衣厂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国际集**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衣厂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国民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7,091.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确认在本案中的所涉业务合同性质为出口代理合同关系。原告系接受被告委托,代理出口被告货物至意大利客户——XX**公司;

二、双方确认:截至目前,被告委托原告出口的货物尚余50,980.70欧元外汇货款未能收汇。被告同意将上述对XX**公司的债权以人民币107,406.13元(以下简称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无权就上述债权再向原告或XX**公司主张,原告完整享有上述债权的权益;

三、被告应按上述约定转让价款人民币107,406.13元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原告同意根据向XX**公司的上述债权主张结果对被告再作适当补偿。如原告实现债权低于(含)债权总额23%的,原告不再对被告做出补偿;如原告实现债权高于债权总额23%的,就所实现债权超过债权总额23%的部分,由原、被告各享有50%权益;

五、本案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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