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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际**限公司与上海*国际货物**南京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国际**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从现有证据材料证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系本案货物运输的始发地。被上诉人选择向货运始发地所在地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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