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案外人已向其支付案涉的港口建设费、其权利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权利实现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67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