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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3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未有书面合同约定,本案应由被告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货物自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运至国外目的港,即涉案货运代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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