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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3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应当是货物交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货物自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运至国外目的港,运输始发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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