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司于2011年12月1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意**司上海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正**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正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2元,由上诉人正明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31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