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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A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上诉人A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44.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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