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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蕴藻路4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在浦东国际机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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