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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的委托代表人,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448.48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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