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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4元,减半收取计4,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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