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原审被告甲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上诉人**公司、原审被告**公司上**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