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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原审被告甲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上诉人**公司、原审被告**公司上**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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