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1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329号18幢125室,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