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海上运输相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上**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仓储合同纠纷,原审证据材料表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