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货物出运地当成合同履行地不妥,且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宁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货物是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运至国外目的港,故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