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限公司诉被告宁**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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