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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宁**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限公司诉被告宁**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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