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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限公司与宁波爱**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乐**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乐**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乐**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乐**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9.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74.62元,由上诉人上海乐**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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