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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亚轮**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亚轮**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9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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