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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和国际货**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和国际货**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于2011年9月15日书面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将本案作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太和国际货**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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