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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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