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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士德诚运输(上**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上**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原料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已收到了相应款项,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原料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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