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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限公司与中达国**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外**限公司与被告中达国际经**任公司、被告宋**、被告吉**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和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达国际经**任公司和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达国际经**任公司、被告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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