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封安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封安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杨**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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