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封安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杨**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翁**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国土房管局与梁在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与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重庆市**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郭**、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